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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 

 「區塊鏈島」計劃:馬爾他通過三項法案

:

(示意圖/取自pixabay)

 

馬爾他向成為「區塊鏈島」邁出了重要的一步。上週二,馬爾他國會議員,負責金融服務,數字經濟和創新的議會秘書Silvio Schembri宣佈通過了三項關於加密貨幣,區塊鏈和分佈式帳本技術(DLT)的法案,這標誌著馬爾他將成為世界上領先圍繞區塊鏈技術立法的國家。

 

Schembri發了一篇推文稱:「今天,馬爾他議會一致通過了關於DLT/區塊鏈上的3項法案,是世界上第一個圍繞區塊鏈技術通過立法的國家,由Stephen McCathy先生擔任新馬爾他數字創新局的負責人。」

 

這三份法案分別是「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案」,「虛擬金融資產法案」和「馬爾他數字創新權力法案」,編號分別為43,44,45。具體來說這三項法案(草案)分別是:43號:《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案》the Innovative Technology Arrangements and Services Act;44號:《虛擬金融資產法案》the 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Act;45號:《馬爾他數字創新管理局法案》 the Malta Digital Innovation Authority Act。

 

其中43號《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案》意在設立技術服務提供商註冊制度,對平台和智能合約進行官方認證,涉及技術服務提供者的登記和技術認證,例如系統管理員和審計人員的認證。

 

45號《馬爾他數字創新管理局法案》則表明馬爾他政府計劃設立專門機構主管數字創新相關活動。該法案為馬爾他數字創新管理局這個新部門設立了職責。Mamo TCV Advocates律師事務所表示,這個新部門還關注內部治理。該機構主要是「對分佈式帳本技術平台進行認證,以確保可信度,並為使用分佈式帳本技術平台的用戶提供法律依據。」

 

《馬爾他之風》引用了Silvio Schembri的話,說:「作為政府,我們認為通過監管加密貨幣市場,將確保金融監管的三個主要原則得到遵守,並使該領域的市場成為一個保護投資者、誠信、財務穩健的市場。」

 

《虛擬金融資產法案》(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Bill)概述了新公司在推出首次代幣發行(ICO)時必須遵守的規則,該法案將其稱為「初始虛擬金融資產[VFA]發行」。根據這些新法律,公司將首先起草一份白皮書,概述他們正在做什麼,以及他們打算如何按照馬爾他法律來做。該法案還規定了VFA發行方對廣告客戶的監管,並要求每個發行方指定一個獨立的、註冊的VFA代理來監督和建議項目。代理還將充當發行人和主管當局(尚未指定)之間關於發行人VFA在DLT交易所的註冊、白皮書和交易時的聯絡人。

 

當下,有一些尋求前往馬爾他的交易所,也有一些希望在馬爾他ICO的發行方。這幾項法案將進一步提高馬爾他在區塊鏈領域的地位,維護其作為區塊鏈島的聲譽。此外,該法案授權馬爾他金融服務管理局(MFSA)「擁有必要的監管和調查權力」,比如「發佈指令的權力,採用和發佈規則,暫停交易或防範交易所交易的風險。」

 

44號《虛擬金融資產法案》法案包括十一部分:

 

01概覽

 

02首次提供VFA

 

與流行的ICO說法相比,這個法案(草案)將類似行為描述為首次虛擬金融資產發行;要求所有首次虛擬數字資產發行均需要提供白皮書,該白皮書需要滿足一定要求,並遵照法案(草案)進行登記。並對廣告、發行方、VFA交易提出了具體要求。  

 

03許可要求

 

規定任何人或實體進行首次虛擬金融資產發行或提供VFA交易服務均需要申請許可。

 

04許可的申請、授予和註銷

 

規定了相關許可的申請方式,描述了管理機構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決定授予許可或拒絕許可申請,並可以在何種情況下吊銷許可。

 

特別值得一提的是,並非只有註冊在馬爾他的公司可以提出申請,一個馬爾他居民,或者一個註冊在馬爾他,或法律體系與馬爾他保持一致,或得到公認的司法管轄區域的公司都可以提出許可申請。

 

05管理委員會和許可持有者義務

 

要求許可持有者建立管理委員會,並依照反洗錢法案等負有及時報告、進行調查等責任。

 

06防止市場濫用

 

法案(草案)明確禁止內幕交易、非法披露內幕消息、操縱市場等行為。

 

07監管和審查權

 

明確主管機關可以擁有修訂法案、對發行方進行監管、建立投資者補償計劃、定義許可持有者的標準、定義系統安全標準等十餘項監管權力。

 

08審計師職責

 

明確要求一個許可持有者必須指定審計師,審計師有義務在發現許可持有者出現某些情形(如審計報告可能出現嚴重問題,或可能構成重大違約,或不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)時立即向當局進行報告。

 

09上訴、糾正、制裁和保密

 

10雜項規定

 

11暫行規定

 

任何正在從事首次虛擬金融資產發行、提供VFA中介服務、提供VFA服務的個人或實體,分別需要在法案生效後6個月、1個月、1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登記。

 

《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案》將供馬爾他數字創新管理局使用。該法案的目的是指導權威機構識別和規範創新的技術安排和服務。在本條例草案中,「創新科技安排」定義為:

 

1.在 DLT 的設計和交付中通常使用的軟體和體系結構,但不一定:

 

(a)使用分佈式、去中心化、共享或複製的分類帳

(b)可能是公共或私人或混合

(c)允許或未經允許或混合

(d)是不可變的

(e)受加密保護

(f)可以驗證

 

2.智能合約和有關應用,包括權力下放的自治組織,以及其他類似安排

 

3. 可由部長根據管理局的建議,不時在通知中點名的任何其他創新技術安排

 

《創新科技安排及服務法案》就註冊科技服務提供者及認證創新科技安排的目的、質素、屬性等提供原則。

 

這些法律是一種更大趨勢的一部分:過去一年,馬爾他成為與區塊鏈相關的技術和商業日益活躍的熱點,成為各大媒體的頭條。2017年9月,馬爾他政府成立區塊鏈工作組,制定國家戰略,從區塊鏈技術中獲益。今年4月,全球最大的數字資產交易所之一OKEx宣佈,計劃將業務遷往該國。今年5月,BitBay還宣佈計劃前往馬爾他,作為對波蘭銀行拒絕與該交易所開展業務的回應。 

 

本文為比特律授權刊登,原文標題為「區塊鏈島」計劃:馬爾他通過三項法案

 

 

 

 

 我的電腦被偷去轉賣,收的人會有刑事責任嗎?

:

文/法操司想傳媒

根據新聞報導,有攝影師在速食店用餐時,將工作用的MacBook Pro 留在桌上便起身上廁所,回來時桌上的MacBook 已消失。在調出監視器畫面後發現,該電腦在攝影師上廁所期間被其他客人拿走,並以新台幣(下同)7200元的低價賣給蘋果經銷商;而後來這台電腦被刪除了所有的資料後,又被以7萬多元的價格賣給了其他消費者。店家表示,這次事件是店員個人的行為,與店家無關,且當時的店員均已解僱。但攝影師則質疑,後來購買到電腦的消費者有拿到收據,店家應不能免責。

收受贓物也會被處罰喔!

你知道嗎?不只有偷東西會被處罰,收受偷來的贓物也是會被處罰的喔!根據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: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贓物或媒介者,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看完這個條文之後,相信大家可能會跟我有一樣的問題:「這邊的『贓物』究竟是什麼呢?」

所謂的「贓物」,一般看字面意思會認為是「犯罪所得之物」;但其實在贓物罪的「贓物」認定上,我們的定義其實比大眾想像的小得多。在這邊的「贓物」指的是侵害財產法益所得之物,舉例來說,像是竊盜取得的手錶,強盜取得的筆電等等,這裡的手錶、筆電就是這一條所謂的「贓物」。而大家可能會認為是贓物的,像是賄賂的賄款、盜墓取得的陪葬品、走私的貨物、性交易的對價等,由於都不是財產法益犯罪,所以不是這邊所謂的「贓物」。此外,同條第2項也說了,因贓物變得的財物,以贓物論。因此,如果小偷將偷到的手錶賣掉取得20000元、或將手錶與他人互易(也就是交換)一台電腦,則這邊的20000元及電腦就會被認為是贓物。

而究竟怎樣的行為才是贓物罪所處罰的行為呢?刑法列舉了4種行為: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。這4個類型簡單的說就是:收取贓物、搬運贓物、保存贓物、及買贓物,基本上包括了所有取得贓物後可能的處理途徑。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,並不是只要有收到贓物就會觸犯本罪,行為人對於收到的東西是「贓物」這件事必須要有明確認知才行,因此因為被騙而買到贓物並不會構成本罪喔!此外,根據同法第351條規定,如果收受的人是直系血親、配偶、或同財共居的親屬,也不會被處罰喔!

回到今天的案件,本案中的店員以7200元買下Macbook Pro ,而身為經銷商店員,應該會知道一台新型的MacBook Pro 價格就算二手應該也不只有7200元,因此在此應該可以推論店員就這台電腦是贓物應該有預見。因此店員的這種行為,應該會構成故買贓物罪。

此外,本案中的店員又以7萬多的價格將電腦賣給消費者,若是店員以其為新品只是再特價作為宣傳,將贓物電腦再次賣給不知情的消費者的話,就有可能會再構成刑法的詐欺罪;而將電腦中的紀錄完全清空,則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!

店家可能也有要負民事的連帶賠償責任喔!

有人可能會好奇,本案店家已將店員解雇,那如果到時候找不到店員、或店員根本就沒有錢賠,電腦的所有人不就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嗎?其實,這樣的想法並非完全正確喔。

事實上,我們在民法中針對員工的侵權行為,也有要求雇主連帶賠償的規定。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;同條但書也規定,如果雇用人已經善盡監督責任仍不免發生損害,則不用連帶負責,但如果因此而造成被害人無法獲得損害賠償的話,法官可以審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,讓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。

在本次案件中,該店家的員工教育訓練如果有出現問題,且店長並未盡到管理責任,則老闆應該要與員工一起負擔連帶賠償責任;但如果今天老闆並沒有失職,且就算已經善盡職責,仍然無法避免發生這樣的侵害,老闆就不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,但是如果因此造成被害人無法求償,法官則可以斟酌之後要求店家先為一部或全部的賠償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這邊所謂的「職務」,依照實務的見解,只需要客觀上有看起來像在執行職務的外觀就好,而不以確實是他的職務範圍為限。(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參照)這樣見解的目的,是為了要保障被害人的求償權。以本次案件為例,縱使行為人的職務只有單純介紹電腦,但由於他的行為在電腦店裡看起來就像是在執行職務,此時就是本條中的執行職務行為喔!

必須要提醒大家的事,這邊店家的賠償義務並不是終局的賠償義務。白話地說,店家在這裡雖然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,但最終店家還是可以向受雇人求償的喔!(民法第188條第3項參照)

購買電腦、使用電腦不得不注意!

隨著使用電腦工作的需求增加及電子商務的普及,現代人幾乎人手一台電腦。但在購買電腦的時候,除了要確認買到的電腦有沒有硬體上的問題以外,也要記得注意電腦的序號是否相符,以免買到假貨。此外,在使用電腦時也要注意自己的電腦是否離開了自己的視線範圍,才可以避免類似的憾事發生喔!

參考資料
林山田,刑法各罪論(下),頁138-142,2006年11月,5版2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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